当前位置: 首页>办事服务>生育服务
生育服务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常见问题答疑

来源:青岛市妇幼保健中心 时间:2024-05-31
分享到:

一、哪些《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以申请换发。

1.因当事人责任所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常见情形有:私拆副页、乱涂乱改、严重损坏等。

2.因签发机构责任所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常见情形有: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未加盖印章等。

另外,经公安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该给予换发。

二、常见不能换发的情形有哪些?

新生儿改名(经公安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除外)、新生儿父母改名、15位身份证号升级等,此类信息的变更不会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因此不符合换发政策规定。

三、哪些人有权利申请换发?

一般情形

1.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成年新生儿本人申请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2.新生儿父母双方共同申请或共同书面委托他人办理。

特殊情形

1.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由抚养新生儿一方单独提出换发申请;

2.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提出换发申请;

3.申请将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父母变更为他人或删除其中一方的,相关各方均应提出换发申请。

四、向哪个机构申请换发?

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原签发机构撤并的,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换发。

五、换发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情形

1.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3.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4.委托他人领证的,提交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5.新生儿父母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6.领证人现场通过身份核验。

常见特殊情形

以下特殊情形,除提交上述一般情形的相应材料外,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确定新生儿抚养权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声明、离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将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父母变更为他人或删除其中一方的,还应提供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各方亲子鉴定证明,原证件记载新生儿父母、拟换发的新生儿父母均需到签发机构现场提交书面换发申请;

4.上级政策没有明确换发办法的其他特殊情形,需逐级请示上级确定。

案例分享

小刘(化名)和小张(化名)婚后育有一女,现在两人感情不和离异,小刘作为新生儿母亲取得抚养权,小刘赌气不想让小张做新生儿父亲,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父亲小张去掉,被签发机构拒绝,小刘质疑签发机构不作为。小刘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答:小刘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删除新生儿父亲身份信息,应提供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小刘、小张与新生儿三方亲子鉴定证明;且小张是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父亲,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他有知情同意权。现在小刘单方提出换发申请,且未提交相关亲子鉴定材料,所以不符合换发规定。

本站由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鲁ICP备0503858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2000008

鲁公网安备37020202001035

建议使用 IE9.0 以上版本浏览器

  • 青岛卫生健康微信
  • 健康青岛微信
  • 青岛卫生健康微博